王先生过年期间从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台车,结果车开到外地后出现故障。租赁公司让租车人承担修车费用,而王先生认为车不是人为损坏,不该他负担1万余元的修车费用。
10日,市民王先生向记者介绍了事情经过。12月5日,他在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台标致307轿车。经过试车后王先生以每天350元的租赁费租了7天,签订租赁合同并交了5000元押金。当日,王先生驾车带家人到河源,在返回的路上该车突然打不着火了。王先生马上按照合同约定与出租方取得了联系,出租方委托指定的深圳市龙威汽车修配厂负责拖车、修车,要求王先生先垫付拖车费,承诺随后将钱退还给他。当时修配厂师傅在给王先生的出具的收条上注明:该车气门顶坏,非人为原因。过后王先生向租赁公司索要押金,该公司一位负责人告诉王先生,该车损坏的原因是由于使用标号过低的汽油造成的,要求王先生付1万余元的汽车修理费用。
10日,记者来到了这家汽车租赁公司,据车管部王经理介绍,他们是根据修配厂师傅的经验来判定该车损坏的原因可能是油号不对造成的,王先生提出对汽油进行技术鉴定时,王经理表示可以,但是鉴定费用要王先生来承担。王先生提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并没有标注“油号”的条款,王经理解释,汽车加什么标号汽油司机应该有数。目前,他们已扣留5000元保证金,并追收修车产生的剩余5000元费用。如果王先生想证明自己加的燃油没问题,可以自己花钱去做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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